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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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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企業與小規模營業人之獨資及合夥人應如何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兩稅合一制度於民國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之租稅負擔,亦改變了獨資合夥組織之申報繳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合夥企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起,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營利事業所得額100萬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該商號應納稅額17萬元;該商號應繳納一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8.5萬元,另將所得額100萬元減除前述已納稅額8.5萬元,剩餘91.5萬元則列為該獨資者的營利所得,併入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前述已納之稅額不得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一般獨資合夥事業於明年5月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請多加注意。
該局補充,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因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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