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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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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限制出境之相關規定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由於全球經濟不景氣,我國經濟亦相對低迷,營利事業或因客觀因素停、歇業或擅歇他遷不明,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其解散。依公司法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 更多
  該局指出,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應繳納之各項稅捐,如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時,且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案告確定,除移送強制執行外,公司欠繳已確定稅款達2仟萬元以上者,應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或公司欠稅未達2仟萬元以上,但有如下情形者,亦應限制該公司負責人出境:(一)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二)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頻繁。(三)營利事業負責人長期滯留國外。(四)營利事業負責人行蹤不明。(五)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該局提醒,前揭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若未依法清算,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公司章程未有規定或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該局籲請公司如非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不繼續經營者,應依法選任清算人辦理各項應行清、決算事宜,不應任由懸宕不決,以免因公司欠繳稅捐致全體股東或全體董事遭限制出境,影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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