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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均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花蓮訊)民眾自105年1月1日起若有出售房屋或土地,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要記得在交易日後1個月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個人出售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及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而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屋及土地,均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務必於規定期限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民眾如對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分局綜所稅課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講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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