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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花蓮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僅須就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年度所屬結算申報期間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而該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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