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貼文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而負擔之保險費須符合法令規定始得列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所負擔之保險費,雖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倘性質非屬團體壽險,仍不得列報保險費用。
該局發現轄區內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高額團體壽險費用,經查係公司為員工投保增值分紅養老壽險,支付之保險費帳列長期投資,嗣稅務申報時帳外調增於營業成本、保險費及研究費等項下,且每一被保險人各有一張保險單,依其性質係屬個人保險,並非法令規定之團體保險,遂予剔除。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繳納之團體保險費,可定額免視為員工所得之適用範圍,除以團體為基礎外,選擇之保險種類應以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為限,營利事業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