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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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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如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若不符合該條規定者,則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提列折舊,不得逕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更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列報鉅額的雜項購置支出,依公司說明係因年度汰換電腦主機、螢幕及賣場攝影機等設備所致,惟經查其中多筆雜項購置,雖每件金額未達8萬元,但因屬整批購置且耐用年限超過2年,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爰經該局將雜項購置支出約400萬元轉列資本支出,並補認當年度折舊費用約80萬元後,核減費用約320萬元,補徵所得稅約54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時應注意有無符合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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