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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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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5年1月1日前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土地,如無免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 更多
該局指出,政府為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將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將「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配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經立法院於104年6月5日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經總統公布後,爰定自105年1月1日起,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房屋、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改按房地合一稅制徵課。
該局進一步指出,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之適用外,應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查獲前自動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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