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貼文
申請復查因程序不合且有逾期未繳納之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情事者,仍應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務行政救濟事件納稅義務人雖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惟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除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其如有逾期仍未繳納之稅捐、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最高1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更多
該局說明,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案件,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本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申請復查,惟納稅義務人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者,即屬確定。則納稅義務人仍對之申請復查者,如尚有逾期未繳納稅捐、滯報金及怠報金者,自無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僅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之適用,而應就滯納數額每逾2日加徵1%(最高1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指出,甲公司未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全年所得額14,018,240元,應補稅額2,383,100元,另徵滯報金30,000元。原核定稅額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103年3月25日(星期二),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103年4月24日(星期四),申請人遲至103年4月29日始提出復查申請,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應予駁回。該公司上開稅款逾期未繳納,就滯納金額2,413,100元(2,383,100元+30,000元)加徵361,965元(2,413,100元×15%)滯納金,一併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若有不服,應儘速於復查期限內,即限繳日期過後30日內申請復查,抑或先繳納應補繳之稅款後再申請復查,避免因程序不合遭致駁回,而受加計滯納金之不利益處分,損及自身權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