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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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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生前102年1月將其銀行存款轉至B君(A君之子)帳戶共計500萬元,A君於103年2月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5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已繳納之贈與稅及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合計在不超過因併計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所增加稅額內,得扣抵應納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要多留意相關稅法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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