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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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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虛列不實之捐贈扣除額,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五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採取列舉扣除額,列報捐贈扣除額時,應提供其捐贈單位符合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財產所開立之捐贈收據正本供核,且確有捐贈之事實,否則不但要補繳稅款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更多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及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1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依此,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除提出符合前揭規定之團體等所開立之捐贈收據正本供核外,並確有支付該捐贈金額之事實,始得列扣。
  該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明知無實際捐助款項予甲中華民國社團法人,A卻取得該社團法人開立之收據,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扣除額,案經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經該局以其不實捐贈予以剔除,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五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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