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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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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受罰 ~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受罰。… 更多
  該局表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攸關營利事業分配股東股利或社員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乃於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2項明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申報,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3,000元以下者免罰,或符合同標準第8條第4款,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自動補報,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等相關規定外,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應處7,500元之罰鍰 。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未辦理102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經該局查獲當期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萬餘元,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與免罰規定不符,除通知甲公司限期補報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務必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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