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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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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中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適用條件為何?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 更多 該局舉例,甲君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80萬元中有金融機構利息所得10萬元,並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額,其中購屋借款利息35萬元,此時甲君103年度可列報之購屋借款利息為25萬元(35萬-10萬);若甲君103年度所得總額80萬元中有金融機構利息所得3萬元,並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額,其中購屋借款利息35萬元,此時甲君103年度可列報之購屋借款利息為30萬元(35萬-3萬>30萬),亦即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ZD)應自購屋借款利息(ZK)中減除,其減除後的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即0≦ZK-ZD≦30萬)。
該局指出,列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除了注意該項扣除額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以外,尚有以下幾點仍須注意:
一、 房屋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 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應在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四、 2個門牌打通的房屋,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五、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並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
六、 取具課稅年度支付該借款之利息單據正本;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座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及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正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將相關文件檢附供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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