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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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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重購自用住宅,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可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優惠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重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登記日期相距期間在2年以內,重購房屋價格超過出售價格者,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的優惠。
該局說明,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這項優惠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者,均可適用。
… 更多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書影本,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其扣抵年度或退還年度,於先買後賣者,為賣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於先賣後買者,為買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該局舉例,甲君於102年1月出售自用住宅1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格為600萬元(皆不含土地價款),102年度申報出售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元,103年5月甲君之配偶購買房屋1戶供自住使用,房屋價款為65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650萬元>600萬元),此時甲君103年度即可申報扣抵或退還102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 102年之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A)
二、 102年之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B)
三、 103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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