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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扣除額提高囉! 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之上漲,財政部於102年12月31日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扣除額調整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br> (一)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br> (二)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二、扣除額:<br> (一)配偶扣除額:493萬元。<br>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br> (三)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br> (四)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br> (五)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br> (六)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提醒您!遺產稅免稅額及贈與稅免稅額尚無變動,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萬元,兩者稅率皆維持單一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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