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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 新北市。 90,014 個讚 · 3,477 人正在談論這個。這裡提供您消防施政措施、宣導資料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災情與應變處置訊息。👩‍🚒🧑‍🚒 🚒 內政部消防署:http://www.nf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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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未送醫原因分享-請珍惜救護資源 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應填寫救護紀錄表,其內容包含派遣資料、傷病患資料、現場狀況、處置項目及其他佐證資料等,目的在於記錄事故現場之傷病患人身識別及身體狀況、救護人員主客觀評估與救護處置,便利後續接手醫療、事後統計與品管、追蹤防疫安全、提供教育訓練及滾動檢討與規劃政策使用。… 更多 依據「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寫作業原則」規定,未送醫原因計有:未發現、誤報、中途取消、出勤待命、不需要、拒送、警察處理、現場死亡等8種情形,係以現場事實情狀,就下列原則單一勾選:
(一) 未發現:經出勤到達現場後,雖有事故狀態卻未見有傷病患而返回分隊,例於車禍現場見有碰撞車輛,然駕駛已逃逸或傷者自行就醫。
(二) 誤報:經出勤抵達現場後,未發現相關人事物且詢可能關係人(商家、民眾等)確認無此事故發生或無此事故地點等返回分隊,並告知指揮中心。
(三) 中途取消:經出勤後接獲派遣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分隊)通知取消勤務返回分隊。
(四) 出勤待命:經出勤到達現場後,已或未接觸傷病患但未送醫或返隊,僅於現場待命或為救護處置作為,例因火警出勤或支援活動出勤或大量傷病患協勤,於現場待命或現場協助救護處置,但未被指示載送傷病患。
(五) 不需要:經現場評估及判斷後,EMT決定不需送醫。
(六) 拒送:經出勤到達現場後,已接觸傷病患,經當事人或家屬決定不送醫急救(含DNR未送醫)。
(七) 警察處理:未送醫案件且由接續警察處理者(例:車禍、路倒…等)。
(八) 現場死亡:患者OHCA且達到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斷體的狀態之一者。
依據公務統計,消防緊急救護服務96年至105年之全國消防機關緊急救護統計,105年出勤次數111萬7,523次、未送醫次數24萬6,375,占22.0%。96年至105年間每年未送醫次數占比在21.6%至22.6%區間波動,並無突然增加或減少,呈現穩定占比之情形。(如表1及圖1) 經調查105年救護記錄表統計結果,未送醫案件中以拒送比率最高,占60%,經了解實務執行救護拒送樣態,主要多為車禍輕傷,他人代為報案但當事人拒送…等,其他原因如中途取消、未發現,各占9%;出勤待命占8%;不需要占6%;警察處理占5%;現場死亡2%;誤報1%。(如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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