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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108,170 個讚 · 3,934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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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的根基,教師兼負責為國家教育人才的任務,其執行教育工作的良窳攸關教育成敗, 並間接影響人民的受教權……教師的待遇 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規範,是為憲法所許。」 原來的「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第四項規定,
私校教職員「薪給」準用公立學校。 教育部趁「教師待遇條例」要立法的時候,
將原本的薪給從「準用」改為「得準用」公立學校,
嚴重侵害私校教師的權益,
嚴重影響私校學生的受教權。 所以我們支持「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應當將「得準用」該為「準用」。
以保障私校老師待遇,
更確保私校學生受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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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Freeman Long
    委員...要不要加上一條"勞工薪資準用公務員薪資待遇"老師可以.勞工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