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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108,170 個讚 · 3,934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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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還在包庇違法廠商 , 故意避重就輕規避法律刑責 。 儘管「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重申違法輸入核災區食品廠商,
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
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同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
依同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
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這是輕放及包庇,
因為關鍵的犯罪構成行為在,… 更多
業者要填寫海關及FDA規定的「海關查驗申請書」公文書,
該申請書上面要填寫進口食品的國別,
如果是日本進口還需要填寫哪一縣市生產製造(code of manufacturer),
fda是根據他所填寫的事項來判斷是不是五縣市管制禁止輸入,
所以廠商都填寫不實的生產製造地點。
明知道產品日本原包裝上寫著福島五縣市之一製造,
在報驗公文書上製造產地還虛假以報,
造成公務員誤判,
足以生傷害於公眾。 構成了刑法第214條上所規定的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是要課以刑責的。 結果整個衛福部避重就輕,
都不談到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違法,
意圖以行政罰款來取代刑法的責任,
至今仍在包庇違法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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