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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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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稅制有重大的變革。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對於兩稅合一稅制有重大的變革,依據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其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改按獲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計算,即由目前可扣抵稅額全數抵減綜合所得稅修正為半數抵減綜合所得稅。 … 更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稅後盈餘1,000,000元,於104年6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提列法定公積100,000元及分配盈餘900,000元。假設該公司截至分配日止依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為29.70﹪,甲公司之本國個人股東A君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300,000元,A君可抵減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為44,550元(獲配股利淨額300,000元×29.70%×50%)。甲公司於分配日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之分派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為267,300元(股利淨額900,000元×29.70%),則與修正前規定相同,並無變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以後分配盈餘時,應依據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4及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減除項目及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及股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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