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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kuanbiling), 高雄市。 109,481 個讚 · 18,622 人正在談論這個。管媽LineID:@kuanmom Line連結:https://goo.gl/lLBeUg 管媽親自服務時間: 每周六早上9點半至12點 內惟服務處 (九如四路1097號07-53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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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修食管法,必須「致影響健康或死亡」才有刑責,我認為縱放惡質奸商。<br> 修法納入危險犯,才有嚇阻作用。我會重新提案。<br> 這是當年的新聞片段:<br> ------提出「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版本,擬加重現行罰則,並將「危險犯」列入可罰範圍。管碧玲表示,目前許多化學添加劑的危害並不能馬上顯現,對健康的危害是隱藏性的,但透過法院專業審定,只要黑心商品有傷害人體健康之虞,政府就應該祭出重罰,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管碧玲----擬提案修法將49條第2項的「結果犯」改為「危險犯」,亦即將現有法條裡「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改為「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並將罰則提高為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讓一時無法證明健康危害的受害者也可有保障,「黑心業者再無僥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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