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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自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稅新制實施,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同步停徵
(花蓮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配合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明年上路,同時為避免重複課稅,財政部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銷稅。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房地課以重稅,將改由房地合一稅新制取代。
   … 更多 該分局指出,依特銷稅條例第1條、第2條及第3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課徵特銷稅,所稱「持有期間」係指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該分局提醒民眾,於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仍應依法申報特銷稅,以免受罰。
該分局更進一步說明,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且該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如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則仍適用現行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聯絡人:銷售稅課黃維志,電話:8311860轉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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