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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 Fengyüan, Taiwan 。 324,517 個讚 · 21,768 人正在談論這個。按個讚!小小支持,大大鼓勵,請您一起眾志成"臣",讓台灣啟程 加入啟臣LINE家族ID搜尋:@openchiang 或點連結http://line.me/ti/p/%40wiz67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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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許多熱切關心服貿議題發展的朋友,向啟臣及服務處同仁詢問,在近日的政論節目及媒體評論中,探討諸多經貿談判法制化法案版本時,多有提及啟臣於本會期所提『條約締結法』草案版本,希望能進一步了解啟臣所提版本之監督內容。 目前社會所討論版本,多集中在專門針對兩岸協議締結之規範,然而,啟臣當初提案立法目的,非僅針對兩岸協議締結之監督,更希望為我國所有涉外條約與協定之締結從長計議,故啟臣早於102年10月,便跨黨派連署,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參酌美、韓有關國會監督程序法制化相關規定,盡速向立法院提案,制定院版『洽簽貿易條約程序及執行法』。… 更多 其後,啟臣更於103年2月,向立法院正式提出『條約締結法』草案,制定統一之涉外條約締結規範,其中更加強著墨「涉及市場開放之經濟合作協定」簽訂程序,希望清楚定義行政部門與國會在談判前、中、後期角色,與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為我國對外參與全球經濟整合做好法制化的準備。 在啟臣版『條約締結法』草案的制定中,社會大眾尤其關心的國會監督部分,以該法第六條第一項為例:『立法院於條約或協定獲致協議前,得邀請主辦機關,就談判之方針、原則、目標、主要內容、推動日程、期待效果及可能爭議事項,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說明,主辦機關不得拒絕,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應以秘密會議為之』,由於行政部門為求條約締結進展順利而儘量規避國會監督之慣常心態及作為,立法院以被動參與形式實難為有效之事前監督,故在此法中將立法院之被動參與,修正為行政部門之依法締約前,立法院有主動參與意見提供之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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