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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台北市。 34,873 個讚 · 305 人正在談論這個 · 2,708 個打卡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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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包含專利法第32條第1項已分別聲明「一案兩請」的情況,並修改專利Q&A中有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問題158,自即日起施行。 一、為配合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修改重點:
(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製作,除有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一案兩請」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並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備註」欄中加註說明文字:「本新型專利與引用文獻○有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第1項之適用。」… 更多 (二)配合前述一,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表中比對結果代碼之意義:「代碼5: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創作相同。(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31條第2項、第4項,不包含專利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已分別聲明「一案兩請」者)」 二、為明確現行專利法第116條及第117條修正前、後之差異,修改專利Q&A問題158內容。按現行專利法第117條性質上採推定過失責任,而於前段規定「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另於但書明定例外情況,當專利權人「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則能免責,以明確舉證責任之分配,並配合第116條所定「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基於前述,尚無「未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但已盡相當之注意」的情況,爰修改、刪除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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