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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108,170 個讚 · 3,934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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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4/17內政委員會再次逐條審查都更條例,<br> 除了大家都知道的問題外<br> 我特別難以忍受現行法律第27條也就是在修正版本第43條,<br> 爬梳整個立法過程,<br> 我們看到立法委員本身就是建商,<br> 建商立委明目張膽、豪不避諱,直接在立法院修改法律。<br> 再利用法律 合法的掠奪國有土地,<br> 合法的搶走人民的財產。 在87年制訂都更條例時… 更多<br> 雖有明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公有土地,應一率參加都更<br> 但公有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時,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 但在94年黃政哲立委修改下,<br> 改成權利變換時也得領取現金補償<br> 另外再改成也可以以合建方式實施 且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給實施者 到95年黃政哲又貪得無厭又修法<br> 把權利變換方式除按應有權利價值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外,<br> 又可以讓售給實施者.<br> 又不滿足地修改合建時如果採取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br> 並得讓售實施者 這吃相能看嗎?<br> 這種法律服務誰?<br> 這是屬於誰的法律?<br> 我們赤裸裸的看到法律的階級性。<br> 貪婪巧取豪奪條文,<br> 這種法律羞辱了法律自身。 所以千萬不要擔心426都更條例違憲的日子到了,<br> 沒有修好的法律怎麼辦?<br> 政府服務地產資本家的方法永遠不嫌少,<br> 馬上就改施行細則對策來讓實施者程序不被耽擱。 但當時沒擋下第27條的貪婪,<br> 這次我絕對不會讓他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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