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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x原創我挺你。 48,375 個讚 · 30 人正在談論這個。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臉書(http://www.facebook.com/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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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noproblem
#律師來解答 🙋‍♂️🙋‍♂️Q:
可以把FB「虛擬替身」功能製作出替身頭像做商業應用嗎?例如名片上的圖案或是網站的照片 👨‍⚖👨‍⚖A: 您好,… 更多
一、首先應說明的是,該虛擬替身之素材(如髮型、五官、衣服、飾品等)均由Facebook所提供而非您自行創作,因此就個別素材而言如符合「原創性」(為獨立創作且非抄襲而來)及「創作性」(需具有最低創作高度)此二要件,將屬於「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財產權人可能為Facebook公司)。 二、如該素材屬於美術著作,則來信所詢由您自行選擇將不同素材進行排列組合成您的專屬頭像一事,則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之行為,在智慧財產權人同意的範圍內使用故無問題,但若為超出範圍之利用,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以避免因違反著作權法而承擔民、刑事責任。 三、此外,著作權法雖然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時,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情境則可主張免責(可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 ),然而應注意的是,「合理使用」成立與否,尚需審視有無營利、利用他人著作質量、比例之多寡、被利用著作之性質,以及您利用著作的行為,對他人著作市場價值影響等標準,再依個案進行判斷並由司法機關進行最後裁決,而無法自行認定。在司法實務上,如您係作為商業使用,通常得主張合理使用之可能性較低,此還請特別留意。
四、最後補充說明的是,實務上APP業者在推出相關產品時均會設計相關使用者條款來規範使用者之行為,建議於使用該等服務前先閱讀相關規定,以確保利用之行為無法律上之爭議(可參考Facebook服務條款第4點「使用我們智慧財產的相關限制」,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erms)。 註: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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