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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 桃園市桃園區。 235,588 個讚 · 3,187 人正在談論這個 · 2,556 個打卡次。 image Designed by Freepik http://www.freepik.com/terms_of_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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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起所得稅新措施報您知(PART III)】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合夥人或資本主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 ◎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制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其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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