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台北市。 34,873 個讚 · 305 人正在談論這個 · 2,708 個打卡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貼文
再度提醒您!申請設計專利之外文本務必載明「設計名稱」,才能依法取得申請日… 更多 依專利法第1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為申請設計專利必須具備之文件,且以全部齊備之日方取得申請日。而有關設計專利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其說明書應載明:一、設計名稱;二、物品用途;三、設計說明。...。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準此,設計專利之說明書至少應記載設計名稱。此一揭露方式於以外文本申請時亦同樣適用,故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自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於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有少數代理人未留意上揭法規變革細項,以未載明設計名稱之外文本提出申請,產生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且不得主張優先權之情事,其中已有經訴願決定駁回之案例(如參考資料)。 智慧局在此再度提醒申請人及代理人,申請人以外文本提出設計專利申請者,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外文本應載明「設計名稱」,未載明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二、申請書、外文本、優先權證明文件為不同文件,各有其功用,外文本未載明設計名稱者,不得以申請書或優先權證明文件所載之設計名稱替代之。 三、外文本未載明設計名稱,且完全沒有提出外文本說明書時,非屬外文本說明書有部分缺漏之情事,不得主張設計名稱已見於優先權而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四、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若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致其國際優先權主張已超過得主張國際優先權之期間者,該優先權主張應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102年7月23日經訴字第10206104170號訴願決定書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書檢索網頁)
http://2k3dmz2.moea.gov.tw/aaweb/Form/AA500000.aspx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