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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 Fengyüan, Taiwan 。 324,517 個讚 · 21,768 人正在談論這個。按個讚!小小支持,大大鼓勵,請您一起眾志成"臣",讓台灣啟程 加入啟臣LINE家族ID搜尋:@openchiang 或點連結http://line.me/ti/p/%40wiz67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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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授權政府簽訂國際條約的法律程序規範,美國有『兩黨貿易促進授權法』,韓國有『洽簽FTA程序及執行法』,我國卻付之闕如,啟臣在國是論壇呼籲政府,應早日制定『洽簽貿易條約程序及執行法』,建立相關規範,才能建立全民共識,平息爭議,共同為台灣全球經貿戰略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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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條約談判國會授權法制化,江啟臣呼籲政府盡速提出『洽簽貿易條約程序及執行法』-江啟臣委員-立法委員影音資料查詢系統

與美國、韓國等在世界FTA簽訂競賽中名列前茅之國家相比,我國國會授權機制缺乏對過程諮商與監察的程序規定,導致政府在對外談判時,缺乏與國會溝通的法制準則,造成國會無法跟隨談判進度達成資訊上的對稱,使得我國談判代表雖在國際談判場合盡心盡力,國內左為監督角色的國會及民間社會對談判內容卻缺乏了解,甚至採取懷疑和不信任的態度。<br><br>美國於2002年簽署《兩黨貿易促進授權法》,明確規範經貿談判程序,授權行政部門對外洽簽更多貿易協定。在談判前,行政機構須於90天前通知國會,對國會進行諮商與說明,以及預先通知國會欲簽署日期,由總統提供「國際貿易委員會」簽署協定內容,並提出評估;簽署後60天內,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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