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貼文
給付所得時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適用所得稅法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全額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上述應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所得,係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扣費義務人單次給付所得金額達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2%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繳納。… 更多
該局另針對民眾經常詢問補充保費繳納證明文件之規定,進一步說明如下,扣費義務人,在每年1月31日前,會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健保署。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向健保署索取繳費證明。另各地國稅局及所轄分局、稽徵所會在每年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前一年度之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調,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中列示之全民健保保費之金額,係已包含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合計數,請勿因疏忽或誤解規定而重複申報扣除該項費用,造成嗣後補稅之困擾。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各諮詢窗口。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