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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 28,008 個讚 · 3,122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志揚邀您感受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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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DeepFake,這是我,是真的!30年前的我! 但最近 #深偽 #DeepFake 技術盛行,虛擬世界真假更難辨了。真的 #無法可管? #眼見為憑 可以嗎?台語常問 #有影嗎? 難道 #有圖有真像? 變臉技術雖然神奇,但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若使用不當,恐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所謂的 #同一性保持權… 更多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而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至少可能侵害他人的 #肖像權 ,而負有民法第18條的侵害 #人格權 的法律責任。 一般而言,使用深偽技術者很少單純為了好玩自己欣賞,通常伴隨著其他的犯罪目的,所影響之層面,小從破壞個人名譽、恫嚇、假冒身分、詐欺、破壞商譽,中到影響金融市場、操縱民主選舉結果,大到影響國家安全。此時尚涉及其他法律之違反而構成其他犯罪。 過去我曾經在律師職前訓練擔任 #網路法律問題 講座,開宗明義就是提醒新進律師不要率爾認為網路上之行為「無法可管」。事實上,幾乎所有犯罪類型,除了以身體直接接觸為必要條件的行為外,都可以透過網路進行。而且透過網路無遠弗屆的滲透力及擴散力,其所造成的侵害效果更大。所以,遇到網路犯罪時,要先仔細分析該等行為符合哪些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不是動輒以”無法可管”態度,迴避深入的法學探討,甚至輕易另立特別法,疊床架屋,造成法律適用體系紊亂。如果發現現有法律構成要件涵射有點勉強,才來修正相關條文。如果發現現有法律刑度未能考量網路犯罪所造成的嚴重結果,才來考慮修改刑度。 此外,要阻止惡劣的深偽犯罪,在民事損害賠償上,不妨考量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難以回復(一旦散布出去,很難全數收回刪除),而判定鉅額的慰撫金。也許重罰之下,比單純加重刑責造成各罪之間刑度失衡,來得更有效。鉅額的賠償金肯定讓你幾年後也成不了一條好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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