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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葉毓蘭, 台北市。 42,257 個讚 · 2,656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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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分藍綠民意代表,涉嫌詐領助理費事件頻傳,也引發各界討論,爭議許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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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地方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金額不一,有裁定羈押,交保處分的金額也不盡相同,不禁令人質疑,檢調偵辦民意代表因為助理費的爭議事件,是不是有政治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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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是「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的主管機關,卻不見行政院提案修法,然而朝野委員卻有24案修法提案,難道行政院長久以來都沒有發現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費不合宜之處嗎?內政部為什麼不提修法草案?還是真的配合政治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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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內政委員會質詢內政部陳宗彥次長及法務部郭棋湧參事,當然他們一定會答詢,完全沒有政治上的考量,都是由法官、檢察官針對個案所做出的決定,而且都有一定的法律要件,但郭參事也不諱言,各地檢署的認定的確有輕重不一的現象,這樣會不會產生機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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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人,不可否認有其惡性的存在,對犯罪者必須依法制栽,但受刑人在監所執行,不外乎是要矯正其錯誤的行為,讓他反省,對於悔過者,就要給予自新機會過自新,重新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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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嘉義市議員戴寧「上銬回家奔喪」,也凸顯出「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似乎不符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規範,有違人性尊嚴,有加以檢討修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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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矯正機關為了戒管的方便,就在收容人奔喪時上手銬、腳鐐,對往生者祭拜、追思時,尤其當收容人是女性非重大暴力犯罪者,有使用戒具的必要性嗎?另外現行「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5條規定,返家探視之申請,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所以奔喪、探親以一次為限,這樣是不是背離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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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奔喪的處置方式,似乎不符國情及必要性,法務部應通盤檢討收容人的處遇作法,也絕不是因為個案而權宜,儘速研訂合宜、明確的法令,尊重收容人基本尊嚴,鼓勵收容人更生向上,復歸社會,這才是法律的目的。 完整影片連結:
http://vod.ly.gov.tw/Play/Clip/1M/13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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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張 華
    助理費太高
  • MD FK
    請問全國勤務指揮中心的值日費要何時提出檢討,每天加班只有給200元的值日費說的過去嗎?
  • 郭家豪
    廢除助理制度,需要助理可提出申請,由現職公務人員遴選
  • 陳振爾
    https://media1.tenor.co/images/0085a15ece90f04ed1752c6cba35ad98/tenor.gif?itemid=14178919
  • MD FK
    https://forms.gle/PKp3k9UXvLDYkKY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