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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 台北市。 772,973 個讚 · 22,928 人正在談論這個。 2020年5月20日宣誓就任第15任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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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幾天媒體報導大學教授涉嫌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致遭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事件,引起中研院、教育部、國科會三位首長共同發表聲明,提出呼籲,由於這一波受調查影響的教授可能高達上百人,清德以關心台南地區大學教授研究及立法委員任內對相關問題的關注,願意提出個人看法,以就教於先進。
1、大學教授不實核銷與貪污罪前提需具公務員身分不同… 更多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這些案件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主要肇因於最高法院100年度一件國立嘉義大學的案例,該案例中最高法院認為以屬於「公款」的研究經費執行採購,為有關公權力的公共事務,所以該教授是2005年修正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的「授權公務員」,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有罪定讞。這樣的見解第一,顯然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亦漠視大學教授之工作性質應依照大學法認定,主要為「教學、研究與服務」,與單純行使國家公權力性質之公共事務不同,如僅因其經費來源認係「公款」,執行者即為公務員,這樣的邏輯論斷太過於跳躍與草率;第二,大學教授與公立學校間的聘任關係也和一般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的「特殊信賴關係」迥然不同,不應該不分類型全部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關於此一點,去(2012)年6月25日在國立成功大學在舉行的「府城刑事法論壇」邀集全國刑法學界研討,會後發表聲明亦持相同見解。第三,黃檢察總長引用最高法院一個個案見解,做為通案的論斷,而不是從案例的本質─核銷制度與犯罪構件要件間的關係加以分析犯意,令人遺憾。 2、主觀上既無貪污犯意,亦未將經費飽入私囊,縱有核銷不實之事實,應僅構成偽造文書或詐欺罪,而非貪污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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