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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葉毓蘭, 台北市。 42,257 個讚 · 2,656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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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酒駕問題,我與所有民眾同樣,都深感憤怒,因此我也在幾次刑法修正提案中,提出應強化的酒駕罰則與配套措施,也邀請一線執法的專家,探討酒駕的防制議題。在黃暐瀚的母親受到酒駕者侵害時,我也拋出了配套措施與刑度嚴重不足的問題,而且除了 #酒駕問題 之外,#無照駕駛 問題,#危險駕駛,還有各類交通安全問題,都應該要一併納入檢討。… 更多 今日交通委員會終於通過國人所重視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條文第35條與第35條之1,加重酒駕的處罰,希望能有效嚇阻。在委員會通過的條文,與我所提出的修正動議部分雷同,如酒測施測前或肇事後喝酒或是使用毒品等,都應該予以重罰,此外為了 #落實酒醉駕車者的社會連帶監督,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對於看到這些議題重要性,則給予交通部肯定。 但是我所希望的修法提案遠不止於此,在我提出的修正動議中,強調的是配套措施的改善,以及立即性嚇阻措施,應考量以下的面向:
一、應將當將 #企業管理的責任、#提供酒類者 都應納入。
二、#對於酒駕的民眾都應實施酒駕防制教育或評估施以酒癮治療,杜絕再犯問題。
三、對於 #酒精鎖部分不只是要延長更應該要有定期檢驗的配套。
四、#無照且酒駕的駕駛也應該要加強嚇阻,避免酒駕者對於吊扣照,有恃無恐。
五、#對於酒駕之民眾應該要當下實施管束,直到無檢測出酒精濃度為止,且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才能確保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此外也應考量使用拘留措施,讓酒駕者在隔絕酒精的環境下,思考其行為的合理性。 但可惜相關提案,未能在本次修法中均被採納,顯示本次修法仍有不足之處。對於本次沒有通過的未竟之功,我仍然會繼續努力,我希望除了在下周的有關酒駕防制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等條文修法,以及交通部酒癮戒治等相關配套的修正中,都要一一來落實這些能保護國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最後,我要感謝中央警察大學 蔡中志 教授、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 、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等朋友,提供給本人寶貴的酒駕防制建議,無論是加強酒精鎖配套以及加強社會連帶責任與加強戒酒教育的配套等。酒駕防制需要全面性的配套,但是對此交通部卻都置之不理,讓我感到非常遺憾,顯然對於酒駕防制,尚未成功,大家仍須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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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委員葉毓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報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12/21676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