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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Chen Chi-Mai, 高雄市。 572,962 個讚 · 32,081 人正在談論這個。 ⚡緊拚市政 市民專線:1999 市長信箱:https://soweb.kcg.gov.tw/#/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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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法三讀通過
分享 陳其邁在食管法協商相簿中新增了 3 張相片。
由於在現行制度下,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時,須就商品或服務之危險與其所受損害間之具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此當發生消費者暴露於食品汙染或惡意添加化學物質時,因食品不似其他商品或服務危險特性,消費者皆因無法證明其健康損害與食用受汙染或有毒食品具有因果關係而導致求償無門。 … 更多 從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2011年的塑化劑事件到最近的毒澱粉事件,層出不窮的食品汙染或有毒事件皆未有食用受汙染或有毒食品之受害者獲有賠償;然而從流行病學與臨床經驗等公共衛生的角度,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受汙染或有毒的食品確實對人體造成損害,由於急性健康的損害難以舉證其與食品汙染間的因果關係,而使消費者在相關的消費訴訟上處於相對弱勢之地位。 為此,援引比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被害人難以證明個資受侵害與個人損害間之因果關係時,仍得受有損害賠償之保障隱私權精神,我特別針對受汙染食品與檢康損害不易舉證之特性,基於對於民眾健康權的維護,在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受有損害時,依受害情節輕重皆可獲得賠償,因此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我堅持應加入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而該條文之修正相信將有助於消費者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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