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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108,170 個讚 · 3,934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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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通威公司於苑裡風力發電機設置位置與鄰近建物座標測量結果,勘定業者是否違反環評書內容」乙案,邀請環保署討論本案,會中做成以下結論: 1.依據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及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檢測資料(測籍字第1020600351號函)顯示,在通苑風場內計有編號T18-1、T20-2、T22、T23、T24、T26風機,其與相鄰建物之距離小於盛行風垂直方向3倍葉片直徑或盛行風平行方向5倍葉片直徑。 2.… 更多 依據通威公司於環說書、環差分析報告中有關開發場所的說明為:「風力發電機的設立以距離建物較遠距離為原則,盡量避免障礙物和樹林遮蔽,若與盛行風垂直方向之塔架間距離原則約為三倍葉片直徑,平行於盛行風風向之塔架排距約為五倍葉片直徑。」。據此,風機葉片為80米,則三倍為240米,五倍為400米,顯然風機與建物之距離應較塔架問距離為遠。 3. 苑裡反瘋車自救會長達十月抗爭,強烈表示風機距離民宅太近直接威脅當地世居於此的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要求開發單位應遵守環評審查通過之環說書、環差分析報告中所提到的距離原則(如前項所述),該環說書之承諾應等同法律效用,開發單位應確切執行。 4.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據此,環保署應要求業者變更設置位置,如業者不從,環保署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裁罰並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應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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