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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林思銘, Zhudong, Hsinchu 。 12,488 個讚 · 568 人正在談論這個。新竹縣立法委員 林思銘 學/經歷 臺灣大學PMLBA碩士專班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 東吳大學法律系 新竹中學 二重國中 竹中國小 新竹縣15、16、17、18、19屆議員 熱忱服務,與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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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是行政懲處?還是懲戒處分?】 3月3日媒體報導「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可否免職 大法官對外徵求意見」,說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一旦當公務人員考績如果被打丁等,行政首長即可將該公務人員予以免職,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質疑,免職非行政權,應交由懲戒法院審理才對,相關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更多 為此,大法官會議3月2日對外昭告,希望與本案有關聯性的人民、機關或團體,於3月10日前,向憲法法庭提出具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且於昨日上午10點,已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免職是屬於懲戒權?還是懲處權?機關如果沒有淘汰機制,會有辦法督導人員,按法規與制度處理事務嗎?首長沒有完整的人事權,能夠確實落實管理所屬人員嗎? 自民國38年1月1日《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布以來,考績丁等免職,就屬於懲處權的一環,假若有憲法上的爭議,早該有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來進行廢止適用! 我認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的聲請,實在是有點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大法官會議對外昭告徵集意見或資料,也有點匪夷所思,因為學養豐富的大法官們連蒐集資料都不會嗎?真是有點黑人問號。 🎬質詢影片:
https://youtu.be/Ac-KP6HF6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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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頭號粉絲陳清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質疑,【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員考績丁等,行政長官可以直接免職,無須透過司法院的懲戒法院,侵害司法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長主張法條合憲,司法院則認為違憲,雙方意見分歧。北高行第五庭表示,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顯示免職懲戒是司法權專屬,不應遭到行政機關侵害,以免違反【懲戒ㄧ元化】原則,且免職攸關工作權的剝奪,應該交給司法審理,以免侵害民眾的服公職權。人事行政總處解釋,憲法第77條所定【懲戒】指的是司法懲戒,而不是行政懲處,且不涉及未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之前的大法官第298號解釋也指出,憲法77條只在講司法院是公懲最高機關,而非公懲ㄧ律應由司法院掌理,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長官有權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施以制裁。人事行政總處強調,年終考績是針對公務人員整年度考核所作成的評價,無涉懲戒,法條規定丁等免職為行政懲處,為行政權固有權限,非實質懲戒處分,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銓敘部亦主張相關規定合憲並提醒,本案涉及考試權,行政權與司法權,憲法法庭宜注意權力分立,避免發生院際權限争議。銓敘部認為,公務員的人事任免及指揮監督,分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所明定的考試權限及行政權的人事權核心,故行政機關依法考核公務員,辦理考績並依其結果予以免職,並無侵害憲法第77條賦予司法機關享有懲戒權的問題,更何況考績丁等予以免職,與懲戒無涉。司法院主張法條違憲,直指我國於行憲前即規定,公務員懲戒權歸屬司法院掌理,行政長官並無剝奪公務員身分的免職處分權,制憲國民大會審議憲法草案的過程中,也決定公懲權為司法院所有,司法院強調,大法官第298號解釋認為行政長官在【合理範圍】內,可對違失公務員加以處分,並不包含剝奪公務員身分的實質懲戒處分【免職】,故司法院要求憲法法庭宣告該規定違憲。
    ※※※公務員考績丁等,長官能否直接免職?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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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頭號粉絲Danny Liu
    所以還是要專業
  • 頭號粉絲林振維
  • 劉邦雙
  • 廖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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