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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林為洲, Zhudong, Hsinchu 。 100,374 個讚 · 3,821 人正在談論這個。務實地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生命無常,任期有限,我要來做那些,縣民期待我做的事情。 服務電話:03-5585171、03-5585192 傳真號碼:03-667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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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辦不了,ㄧ次搞清楚! 大馬詐騙集團嫌犯,人抓回來,直接在機場全部釋放!舉國譁然!為什麼? 我用最簡單的方式,讓大家ㄧ次弄懂(希望): 1,刑法第七條規定,本國人在他國犯罪,所犯罪行,最低刑期三年以上,才能偵辦。
目前刑法339-4條集體詐欺罪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因此只要嫌犯沒在本國犯案,司法單位無法偵辦。 解決方案,廢止第七條規定或提高339-4條最低本刑至三年以上。(已經有委員提案了) 2,假設已修刑法,可以偵辦了,他國相關卷證如果不提供,徒有法律也無從偵辦。(這些人只騙大陸人)… 更多
目前兩岸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處理相關事宜,提供卷證需經雙方協商,並無強制拘束力。 3,假設對方願意配合,提供卷證讓我方扣押人犯著手偵辦,將來審判也未必能夠定罪,因為這些是所謂「傳聞證據」,並不能做為法院判決的依據,而傳喚相關證人、受害人也有實質的困難。
除非,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提升為法律位階(如與美國的司法互助協定),始能適用刑訴法159條第一項,「法律所規定者外」之傳聞法則排除。 4,即使將「共打協議」送立法院審查通過成為法律,那也只是台灣的法律,對岸是否配合偵辦、交人、提供卷證,還是得透過協商機制,並沒有強制拘束力。 5,在第三國抓到類似的台籍嫌犯(只對大陸人犯案)能否引渡回國審判,關鍵在於:台灣對這第三國的實質影響力,以及兩岸協商談判的結果。 結論:1,修訂刑法第七條與339-4。
2,「共打協議」送立法院審查立法。
3,加強與對岸協商,落實「共打協議」共同打擊犯罪的實質精神,務必做到事前通知、事中連繫、事後協助。 本質清楚,何需口水?
開始來做事吧!
留言
  • 邱鴻錦
    為甚麼委員很清楚整個司法程序,而其他的綠委們裝睡叫不醒? 難到是做實了毫無理性反中搞民粹嗎? 偏激的操弄ㄧ部份激進民眾把國家推到不安和危險之中,實在是不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