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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Chen Chi-Mai, 高雄市。 572,962 個讚 · 32,081 人正在談論這個。 ⚡緊拚市政 市民專線:1999 市長信箱:https://soweb.kcg.gov.tw/#/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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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定罪、林逃過… 實質影響力認定不明 林益世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而非貪汙罪,台北地院的見解震驚各界,關鍵在林益世拿錢喬的是「私經濟行為」,「不是公務行為」。 依罪刑法定主義,貪汙罪只能處罰公務員的公務行為,林益世因此逃過重罪。… 更多 特偵組以「實質影響力說」,起訴林益世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收賄罪、藏匿貪汙所得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求處無期徒刑;外界以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被依「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有罪,認為林益世應被重判,但兩案有些不同。 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一審台北地院庭長周占春採「法定職權說」,認為總統的法定職權依憲法規定僅有兩岸及外交,判扁無罪。 但是這個見解被高院以及最高法院推翻,最高法院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行政院各部會政策及人事均有實質決定權,判陳水扁十八年徒刑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也明指,公務員收賄須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關係;所謂「職務上的行為」,只要公務員的行為與職務(公務)有關連性,實質上有影響,都視為在職務範圍。這個見解,幾乎成為貪汙罪的通說。 台北地院昨天沒有依實質影響力說判林益世有罪,法界人士分析,林益世利用立委身分向中鋼、中聯喬合約,中鋼和中聯屬私人機構,喬合約不是公務行為。 依據罪刑法定主義,林益世喬私人合約,並不適用貪汙罪的實質影響力說。 然而,現今社會民意代表為選民服務的範圍愈來愈廣,如果民代拿了錢為選民服務,服務的內容不是「公務行為」,不構成貪汙罪,構成其他犯罪合理嗎?法界人士認為,如果本案見解獲上級法院支持,未來貪汙治罪條例有必要修法。 林益世能夠逃過貪汙犯惡名,主因在於法律規範不明確,為避免民代無法無天,只有依賴修法一途,否則職務行為與收受金錢間須具有的對價關係繼續模糊下去,肅貪恐成為空談。 全文網址: 扁定罪、林逃過… 實質影響力認定不明 | 林益世輕判效應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867842.shtml#ixzz2S0u0nps8<br> Power By 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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