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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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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應有實質報廢事實始得列報損失 … 更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至於已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如欲報廢,雖不需於事前報請所屬稽徵機關核備,仍應提供「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始得認列為損失。
  該分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10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屬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數之報廢損失,無需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便自行將該資產自財產目錄除帳,按預留殘值列報損失,惟經該分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係將該等固定資產閒置廠房內,並無廢棄事實,不符合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列報規定,因此將該筆報廢損失剔除補稅。
  該分局再次提醒,資產報廢必須確實將資產毁棄或變賣,且需有毀棄前後照片、清運費、回收場收據等資料可供查證,始得列報損失;變賣價金應列為營業外收入,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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