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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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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是否可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更多
  該分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此外,依前揭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108年度查核某幼兒園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20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釋函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幼兒園之費用。
  該分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報,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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