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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100,992 個讚 · 9,379 人正在談論這個。雲林縣第一選區(海線) 第十屆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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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戴寧議員腳上銬著腳銬,
跪爬在他父親靈前時,
心中只感到無盡的酸楚。 》 戴寧議員是否有涉犯詐領助理費,這就有待司法的調查。但一位女子,在警員的戒護下,而且也是一位亟需要證明自身清白的公眾人物,會有需要擔心她逃跑到連上香都上腳銬嗎? 看了康院長的文章,治芬希望法務部真的可以好好審視自己的規範,法律之前不外乎法理情,多些人味,也能讓鄉親更加相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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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寧奔喪被上手銬及腳鐐,符合法律規定嗎? 嘉義看守所的說法:依法執行嘉義看守所秘書葉長樹表示,戴寧因案羈押禁見,戒護奔喪時依羈押法用戒具,過去對羈押被告戒護奔喪都是依此用戒具,如被告戒護出外就醫也如此,所方依法執行。 法務部長說:有精進空間。 按羈押法第23條第1頂規定,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喪亡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羈押日數。並未就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如何使用戒具作特別規定,亦未授權以行政命令規定之。因此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亦未就返家探視使用戒具為規定。而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自屬羈押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外出」行為。是以看守所戒護被告外出,除非足認受刑人及被告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始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因此,被告戴寧奔喪其戒具之使用,自以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始得為之。又其施用戒具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則戴寧同時被施以手銬及腳鐐,也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一個不是以逃亡之虞而被羈押的被告,奔父喪,在眾目睽睽之下,被上手銬及腳鐐的雙重桎梏,是否符合使用戒具之規定?其施用雙重戒具其必要性如何?是否構成恣意之裁量,而違反比例原則?
留言
  • 廖鴻輝
    @{陳逸恆} 不貪就不會被關問題
  • 黃清芳
    您不知道嘉義縣市的議員出事,都會逃跑?
  • 蔡金燦
    公家機關只有依法行事,什麼人情義理,少廢話
  • Bill Lin
    好好做人處事就對!
  • 林志明
    未宣判前均是無罪之身認定。
  • 林涵雲
    這應該會造成心理創傷
  • 簡聖華
    可以考慮使用電子腳鐐。
  • 蘇治洋
    我不認識「陳逸恆」
    然對陳先生的留言
    持100%的認同
  • Vanessa Kao
    非常認同
  • 黃清芳
    您好,這叫應人設事,她是有特權?其他羈押嫌疑人不是都應該這樣?如果真的跑倒楣押解人!
  • 李宏仁
    換個角度去想,如果不上銬而導致羈押人逃跑了,那羈押警員是不是又要被檢討寫報告!
    很難去衡量的一個判定.
  • 陳逸恆
    如果,
    一般受刑人或羈押嫌疑人,
    遇到同樣的奔喪情事,
    也是如出一轍的警戒防逃流程,
    該檢討的,
    不光只是該個案是女性,
    該個案是民意代表,
    而是整個制度規定。
    要民眾相信司法,
    還不如從保外就醫先開始吧。
  • 康樹正
    本文之探討主要於二個視角:
    1.羈押被告戒護返家奔喪,使用戒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這一點主管機關無裁量餘地。若不… 更多符合要件,就是違法使用戒具。
    2.若符合使用戒具之法律要件,才有裁量使用何種戒具或同時施用兩種以上戒具。但裁量權之行使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逾此範圍,便是恣意裁量,也是違法。

    每一個被告、受刑人必須受相同的法律適用,並非僅止於戴寧。
  • 李秋榛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今天如果她是一般民眾 會有這些立法委員們出聲嗎?如果沒有媒體報導會有這些聲浪嗎?如果出事逃跑到底該誰來負責 立法委員們說話還是不要因人設事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