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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100,992 個讚 · 9,379 人正在談論這個。雲林縣第一選區(海線) 第十屆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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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糧於民 結合畜牧產業 推廣使用國產硬質玉米 黃小玉(黃豆、小麥、玉米)是重要民生物資,能製成麵粉、食用油,更是畜牧飼料的主要原料,與民生產業關聯緊密,一有波動,就容易影響其他物價,好比近期雞蛋、肉雞價格上漲⋯⋯… 更多 然而,台灣黃小玉自給率偏低,近九成仰賴國外進口。受到疫情及俄烏戰事影響,全球供應鏈受阻,也連帶衝擊國內產業,尤其是畜牧產業。面對這樣的不穩定性,我們必須好好思考黃小玉自給率及庫存量的問題,尤其飼料玉米應有更大的發揮空間。 對此,陳吉仲主委表示為了確保飼料玉米供應穩定,除超前購儲飼料玉米半年量,確保現有庫存量,也將與台糖合作擴增庫存倉容,未來更要推動「 #玉米種植面積倍增計畫 」,透過取消基期年限制,擴大對地綠色補貼對象;配合市場價格調整契作收購價,也會在相關預算上做配合,要讓面積從一萬五倍增至三萬公頃。 有明確的目標,接著就是要如何執行。我在質詢時便提出「 #藏糧於民 」的概念,要建議主委透過產業來推動這項政策,我進一步依養豬場規模提出A、B兩種模式: A模式:如以三久牧場該具規模牧場為例,飼養一萬八千頭豬,一年約需6000公噸硬質玉米,業者應可自行設置倉儲及加工廠,如目標推廣10場,就創造60000公噸需求,而農委會可以協助養豬場及農民建立契作模式,保障農民收入及確保養豬場飼料來源。 B模式:如規模屬大型養豬場,若以5000頭肉豬為一個產業單位,每年需求硬質玉米總量約為2,200公噸,而國內硬質平均產量為每公頃5.5~6公噸,如其中三分之一能使用硬質玉米,就能創造120公頃需求面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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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簡聖華
    運用台灣旱地,種植玉米, 建立台灣飼料供應鍊。
  • 張德祿
    台糖的土地都放著養草,也不願好好的利用,跟本就是要圖利廠商?
  • 蔡金燦
    台糖土地直接由政府來㮔植,不要租給一般大盤商耕種,他們控制價格又可跟政府談判
  • 徐若亞
    支持!
  • 吳仰鎭
  • 蘇子清
  • Jason Liu
  • 邱東漢
  • 楊景峰
    玉米好種
  • 李聖基
    硬質玉米獲利太低,對一些青農沒有誘因
  • 王鐘國
  • 方永勝
  • 廖金柱
  • 蔡長永
  • 薛連豐
    未雨綢繆的政策方向,藏糧於民之後才能藏富於民~增強國力,令人期待!
  • 蘇鳳英
    https://media0.giphy.com/media/M90mJvfWfd5mbUuULX/200_d.gif?cid=120c0147hebgktevhd2lpfy8h6zd2zv23btk1kw80b0puqf9&rid=200_d.gif
  • 林雅雯
  • 許裕聰
    謝謝立委為豬的產業發聲
  • 吳永助
    委員確實讓人佩服,也難怪最後一天蔡總統會欽點,也著實讓人按讚。
  • 鄧如邑
    給蘇院長及全國立委的公開信!

    蘇院長 ,您好!
    台灣再怎麽野蠻也不能用原住民3個字就搶奪閩南客家族群世代努力的血汗給原住民抽籤分贓!

    從原民會最近發文的新聞顯示,他們正積極在推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立法。目前的舊法從民國37年台灣省政府首頒的《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28條(同年行政院版第27條)就都有日落條款規定“山地保留地應俟山地人民生活改善,及有自營生活能力時解除之”。該舊法為行政命令,並無法律授權,僅為緊急安置早前被日本軍警强制從高山峻嶺、險窟危崖遷居到較安全、較低海拔山區定墾的8萬高山族才可以無償取得保留地使用之行政命令。
    至民國54年,該8萬人已全部安置完畢,保留地安置任務已經完成。所以民國54年版的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才有山地人民配餘之土地可以放租給平地人民,而且明指宜農地應該優先放租給缺乏耕地的平地人民耕作使用的規定。彼時山地人和平地人都只有承租使用權,都没有取得所有權的概念。
    迄今75年,歴經三代人,在特定族羣利益操控下,不但不按原始設置本意解除保留地,還被藉勢利導,演變成因族羣不同而有取得租權和所有權差别之分,也不斷找藉口,擴大範圍,並使人數衆多的平地山胞也可以無償取得山地保留地。國有土地因此長年流失不止,行政院放縱不查,不無濫用權力圖利他人之嫌。
    民國108年又將山地保留地管理法源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長期使用《山地保留地》的名稱改為《原住民保留地》,由本來的屬地性質改為屬人性質,對一向受歧視的混居漢族農民(非原住民)注入意識形態濃厚的政策排斥性。
    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後,行事執法無非皆以壓迫混居漢族農民權利為手段來滿足少數政客家族利益,為所欲為,猶如黑社會組織行為,嚴重違反台灣傳統社會誠信交易習慣與公平正義原則,在行政命令中對漢人的固有物權擅加惡意條款,寧可違憲違法也要排除漢人取得財產權利,而且變動頻率很快,山地鄉漢人的生存生計權利岌岌可危。
    據聞蘇院長的女婿和孫子女都是原住民,院長帶頭促進族羣融合本是好事,我們没有理由説三道四,只是請求院長施政要一碗水端平,做好族羣權利平等的施政表率,讓大家口服心服。萬不可只顧自己兒孫,不顧社稷安危和黎民百姓家計幸福。
    相信院長比我們還清楚,53萬原住民中,已經有2/3以上遷居平原都會區。他們的福利待遇超出一般國民標準,而留在山地的原住民不到1/3。很多山地漢人實際居住人口比原住民還多,這些漢人也是人,但生存發展權利卻被原民會處處設限剥奪。原住民三個字,如今在山地鄉就是自私、不講誠信、爾虞我詐的代名詞。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原住民挣了錢或賣土地後,可以如脱繮野馬在平原都會區購產居住闖蕩,不受受法律約束,反而享受更多的國家福利支持。而從民國60年代開始,在《農業發展條例》第12~13條鼔勵農民開發公有山坡地、山地保留地等荒山荒地政策規定公佈後,花大筆錢嚮應中央政府號召上山購買保留地耕墾的漢人卻要受中央與地方政策不一致下的陷阱之苦?
    這到底是習慣吃苦耐勞的漢人比較傻?還是習慣不勞而獲的山地人比較奸詐狡猾?法律應該保護哪一方?應該懲罰哪一方?答案應該是法律必須尊重民事自由原則,承認經由社會物權交易習慣和交付使用的效力,不應該以不合情理的命令條款懲罰任何一方。
    台灣山地保留地的含義和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區最大不同之處就是居住在山地保留地内的原住民没有軍警看管,人人可以遠走高飛,奔向山地以外的錦綉前程。而勤奮的漢人在不偷不搶情況下,也有權到山地受讓墾荒取得所有權。如此情況下的山地保留地早就應該解除,讓現耕作使用土地人可以依憲法第143條原則規定取得所有權,讓山地鄉水土保護和經濟發展都能朝向正常化發展,才是陽光的治國理念。不如此,還要隱晦提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為惡法?還規定只有民國7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承租使用者才能繼續租用,這樣的規定有什麼法律依據?這樣的規定罔顧原墾、民事交易取得和時效取得人的權利,有效嗎?立這些法是為了要保護誰?僅為保護原住民的禁伐補償利益?還是為了要鼔勵原住民因身份就可以不勞而獲搶回漢人血汗財產,真的是這樣嗎?
    很多原住民籍的民意代表也持同樣觀點的人,認為解除保留地的時候到了,但同時也表示尊重中央機關決定,就不知行政院的觀點如何?事關我們山地鄉的發展與重大生存生計維護權利,我們没有不維權奮鬥的理由,也懇請蘇院長對以上問題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覆。
    台灣山地鄉平地人民代表 吳天祐等數十萬人一同敬上。
  • 蘇治芬
    經濟委員會質詢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36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