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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縣將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已取得租賃關係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申請讓售事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北桃二字第1023602376號
主旨:公告桃園縣將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已取得租賃關係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申請讓售事宜。
依據:依內政部102年5月31日台內民字第1020216023號令及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內政部102年5月31日台內民字第1020216023號令發布「桃園縣改制直轄市計畫」,自即日起生效,並自103年12月25日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 更多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又依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以下簡稱讓售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33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予讓售,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爰桃園縣自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後,依該款規定申請承購案件,除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將無法依上述規定辦理讓售。
三、公告期間:30日。
四、公告地點:本分署公佈欄、本分署桃園辦事處公佈欄、桃園縣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五、其他疑義事項,請向本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查詢(電話:03-3379156、傳真:03-33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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