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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品妤。 169,605 個讚 · 10,194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賴品妤!民進黨新北市第十二選區立法委員。 汐止、金山、萬里、瑞芳、平溪、雙溪、貢寮 的好朋友! 汐止服務處:汐止區大同路二段493號 瑞芳服務處:瑞芳區明燈路二段40號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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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該要帶頭尊重著作權!
 
感謝蘇巧慧委員發起這個記者會,我認同這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處。目前我們在政府部門的藝文採購、委製,或是競賽方式中,都可以見到主辦單位不合理的著作權條款,像是會在合約中提到:
 
1. 「著作權全歸主辦方(甲方)所有」
2. 「要求參賽者(乙方)不得行使或放棄著作人格權」
3. 「無償授權」
4. 「專屬授權」
5. 「無限期不限範圍使用」
 … 更多
雖然依契約自由原則,且契約必須經雙方同意才生效,但既然《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第一項中,已經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地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就應該去落實立法精神,完整保留創作者的權益。
 
我認為,公部門藝文採購甲乙方的著作權爭議,其實正是反映了多年以來,公部門因循舊約、圖謀便利,忽視創作者權益的結果。
 
而 #文化部 作為藝文創作的主責機關,應該承擔起呼籲各部會、業務單位,在從事藝文採購,以及制定相關規章、簽約時,都該以保障創作者的權益作為最大考量。
 
所以,我也建議兩點:
 
📌 政府單位之後的「藝文採購範本」能夠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去,以維護創作者的著作權益。 📌 文化部有建立「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應該要多加宣導,其他單位也可以參考討論,幫助業界制定更適切的契約範本,讓創作者能夠更安心的創作、更安心的投遞發表。
#乙方要團結 #文化部 #創作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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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施桂玲
    感恩的心
    葛瑪巴千諾
    嗡嘛呢叭咪吽
    耶穌基督 阿門
    南無阿彌陀佛 善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