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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kuanbiling), 高雄市。 109,481 個讚 · 18,622 人正在談論這個。管媽LineID:@kuanmom Line連結:https://goo.gl/lLBeUg 管媽親自服務時間: 每周六早上9點半至12點 內惟服務處 (九如四路1097號07-53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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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重警告:10月份,我的提案若通過,「今天開始」,偷渡都有重刑伺候! 8月1日了!
敬告人蛇集團、和蠢蠢欲動的偷渡客,
8月1日開始,膽敢偷渡危害全國人民健康與性命,你就試試看! 如果我的法案過了,你們就嚴重了! 我再提醒一次,為了防止偷渡成為變種病毒的破口,我的提案若通過,今天開始,偷渡都有重刑伺候! 警告僥倖心理不可有,不要打台灣的主意比較好!… 更多 網友對溯及既往有疑慮,我深知罪刑法定主義非常重要,我會來細查,謝謝提醒。但是,畢竟DELTA病毒入侵的防範,情況特殊。這是偷渡行為的規範,幾乎對全體國人沒有影響,為了如同戰爭一樣的DELTA病毒之戰,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最小範圍的適用在偷渡罪犯,也只有在疫情指揮中心成立的有限時效範圍,防疫視同作戰,而且已經有偷渡者確診的事實,在考量比例原則、目的與手段間的必要性,又是最小侵害的原則之下,我還是希望拿出來尋求支持。 條文草案要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增訂第14條之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有下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或未經查驗入國。
二、以船舶或其他設備搭載前款人員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
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之罪,加重其刑至1/2。
供第一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設備得沒收之;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增訂第19條第3項
本條例增訂第14條之一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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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廖勗荏
    身為立法委員
    竟然連刑法第一條的大原則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