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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教科書經修訂出版,舊版書應停止提供學校選用 針對自由時報報導,國家教育研究院發公文給教科書出版社,要求「作廢舊版教科書且不得再銷售」,實質剝奪老師的選書權乙節。此報導誤導社會大眾,將本院歷年來依法執行的教科書審定程序,解釋為有其他特定目的,本院實感遺憾,特澄清如下:… 更多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教科用書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除課程綱要修正外,得因勘誤、資料更新、配合社會變遷、新知識的引入或教學上的需要等事由,申請教科用書修訂。因此,不論基於課綱修正或教科書出版業者主動申請,教科用書修訂均實質變更原審定內容,如新版書發行後仍允許舊版書繼續使用,不但學校選書會因同一版本出現數種新舊用書並存,造成學校教師選用困擾外,舊版書所存在的內容錯誤、資料過時、不符合教學與學習需要等事由,都會因舊版書繼續發行而失去修改並發行新版的目的。 另依審定辦法第24條規定,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本院對於教科書出版業者所為之教科書修訂,經依審查程序,確保教科書內容符合學生學習需要,舊版本教科書已不具使用效益,不再出版,其理甚明。故本院於准予修訂之公文書中,依權責明示「舊版教科書於新書發行時作廢」,並未違反審定辦法有關教科用書修訂的立法意旨;歷年來,不論國民中小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均依此原則辦理。 教科用書係依教育部發布之課程綱要規定所編輯之學生課本或其習作,因此,教科用書係為學生學習而存在,教科書審定制度所要保障的對象也是學生,本院尊重學校教師基於教學專業所為之教科書選用權,但要求教科書出版業者不得提供影響學生學習權益的舊版教科書,也是教科書審定機關應善盡的責任與義務。媒體將其與普通高級中學課綱修正事由作連結,誤導社會大眾,本院特予澄清。 資料來源:國家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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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教科書經修訂出版,舊版書應停止提供學校選用

教科書經修訂出版,舊版書應停止提供學校選用 針對自由時報報導,國家教育研究院發公文給教科書出版社,要求「作廢舊版教科書且不得再銷售」,實質剝奪老師的選書權乙節。此報導誤導社會大眾,將本院歷年來依法執行的教科書審定程序,解釋為有其他特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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