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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 桃園市桃園區。 235,588 個讚 · 3,187 人正在談論這個 · 2,556 個打卡次。 image Designed by Freepik http://www.freepik.com/terms_of_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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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小稅花曉稅片刻》🌼 📞小稅花日前接獲民眾甲君電話詢問:
❓「107年間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前配偶乙君取得房地1戶,目前想要出售,是否需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小稅花把查到的訊息分享給朋友們:
👉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該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
👉但本案例:是否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則要以「乙君原取得該房地之日期」來判斷,說明如下:
⭐️… 更多乙君原取得該房地之日期為104年12月31日前:甲君出售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乙君原取得該房地之日期為105年1月1日後:甲君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據甲君表示,乙君在106年購入房地1戶,
👉所以甲君如果出售房地1戶時,
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完整財政部新聞稿:https://pse.is/3z7v3z
➠更多房地合一2.0訊息:https://pse.is/3xgw33 【按讚】+【留言】出售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的房地,以前配偶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來判斷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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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伍次友
    出售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的房地,以前配偶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來判斷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