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萬美玲, 桃園市桃園區。 29,419 個讚 · 7,521 人正在談論這個。第十屆立法委員 桃園市第1、2屆市議員 桃園縣第15、16、17屆縣議員
貼文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規定雇主未經工會或者勞資協議同意,不得使女工在夜間十點到凌晨六點間工作,但家樂福與華航因違反該條規定受到裁罰,聲請釋憲,大法官針對此案做出解釋,指此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可以理解這樣的解釋是對於性別平等的重視,但大法官似乎忽略了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對於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雇主應給予的保護條款也會因為這次釋憲而失效。… 更多 保護條款包括: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我認同只要在「勞資合意」的狀況下,男女均可夜間上班,但原本給予女性夜間工作的保護絕對不能因為釋憲而減少!以台灣近五年每年平均發生上萬件女性遭性侵案件,女性獨自於夜間通勤,安全性確實令人擔憂。 此外,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在各行業中,女性平均月薪都比男性低5千到1萬元,現在如果開放雇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在夜間上班,雇主又可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只怕會造成女性工作者在職場上不公平的對待。 因此我將針對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提出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上班時,仍應維持原本條文的保護條款,並且在女性懷孕或哺乳期間,雇主也不可強迫女性勞工夜間上班。
圖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