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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葉毓蘭, 台北市。 42,257 個讚 · 2,656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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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委員提案修正人民團體法,要廢止當中政治團體的規定,在婦聯會還在司法救濟中,就要刪除人團法相關規定,這種以轉型正義為名的追殺,既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違反人民的結社自由,更是修改法律以求勝訴,不尊重司法。我提出質詢,並且在今天審查法案時,成功要求我的修正動議和沈立委的提案必須併案,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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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質詢內政部徐國勇部長,目前正在清算的政治團體有多少個?有「政治團體」制度的國家有多少個?政治團體退場配套的「社會團體法草案」送來立法院了嗎?這三個問題,#徐部長當場都無法回答,卻要以模糊的「政治團體是威權遺緒」進行控訴,還對沈立委有違憲疑慮的修法提案「敬表同意」!

內政部答詢和沈立委提案,一再強調對政治團體是通案處理,本來就規定全面退場,沒有針對、追殺的立法。這種說法根本是倒果為因,混淆視聽!立法院106.5.24(三)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時任內政部長葉俊榮說:「至於政治團體的部分,未來我們該怎麼處理?...如果他根本不想參與選舉,有其他想要成為的團體,不管他是對公共政策議題的關心或是各方面等等,其實他成立任何社會團體都沒有問題,這本來就是他的自由。」所以本來就是應該等社會團體法草案立法通過,讓既有政治團體想要轉型成什麼組織型態、就轉型成什麼,不是逼迫一定要轉型成政黨,方是正辦。現任 #徐部長倒果為因,忽略當年內政部尊重結社自由的承諾,#扭曲政黨法立法過程。

目前婦聯會因為取得法院停止執行,是合法存續的政治團體。憲法對於已經判處的死刑犯即使關在監獄裡,都還保障其人格權不受虐待;婦聯會正在司法救濟,沈立委就要修法把保障法人人格存續的條文連根拔起?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19號裁定說:「根據政黨法規定,尚無法認定於政黨法公布施行後...即不容許人民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或存續任何類型之政治團體。」今天行政法院根據還存在、有效的人團法政治團體規定,表示出訴訟上有利於婦聯會的見解,執政黨立委就要把這個法律廢掉,這樣不是專門對付司法嗎?#一般人民誰能打官司快敗訴,#就趕快修法讓自己勝訴?在婦聯會還有爭訟,廢除政治團體相關法律規範會影響該法人人格權的現況下,這 #顯然就是針對個案立法!違反國會不得針對特定主體,以立法剝除權利的權力分立原則,違反國會不得制定「禠權法案」以法官自居的憲法限制!

今天我提出沈立委修法提案的修正動議,主張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的法律立法前,依法存續的政治團體應繼續適用人團法規定,保障其法人人格權,並且成功爭取保留黨團協商,阻止在今天就通過廢除政治團體的法案。 #我也不曉得今天到底是在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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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imon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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