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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陳椒華。 21,395 個讚 · 7,020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陳椒華,在保護烏山頭水庫的抗爭中,黑衣人持槍恐嚇,甚至拿鐵條毆打我,所以環團夥伴叫我「鐵娘子」,我自嘲是被鐵條打過的鐵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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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掉半座山 竟仍可爽領半俸?!】 又過了一個多月,大家關注的玉山大火案究責,政府對主要肇事者喬建中目前的處分是否恰當呢? 目前NCC是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予以「停職」,在懲戒法院處分或地方法院判決前,#仍能每月領本俸之一半(約2.3萬元)。… 更多 對比身為公務員的喬員等五人在旱災疫情嚴峻之際,揪團上山不慎釀災,使生態環境與社會償付巨大代價,高達2億2859萬的索賠額度,違反《森林法》又犯後態度不佳等,遭建請從重量刑...這麼高的求償金額,可能這五個人一輩子都還不起了,喬員竟然還能以「停職」每月約領2.3萬元,讓國家繼續養到懲戒法院處分或地方法院判決為止? 大家覺得這樣的處分恰當嗎?是不是有人看到拳頭都硬了呢? NCC進一步說明,喬員自5月釀災後,NCC於5月24日即函送監察院審查,並予以扣減專業加給7635元,使喬員的給薪從106075元降至98440元,8月1日再扣減主管加給17680元(給薪總額80760元),8月27日再扣專業加給33630元以及本俸47130減半,目前給薪總額為23565元。 進一步來看NCC引用的《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得』發給半數之本俸,並非『應』,且依NCC所引用的前例(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9年4月22日局給字第0990009673號函),雖有進一步闡述《俸給法》第21條第1項立法意旨:「鑑於停職人員在未受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前,理應為無罪之推定,為維持其基本生活,爰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 但亦提及「考量公務人員依法停職之樣態眾多,原由各機關審酌相關情事後,本於職權決定於停職期間是否發給半數之本俸」,也就是「停職」予以發給本俸的一半並非硬性規定,NCC仍有職權決定是否發給,況且此前例為十年前之案例,而玉山大火案已確認身為公務人員之喬員違法且對環境與社會之影響重大,NCC若願意積極處理,應以此個案情節予以重新審酌,而非僅回以「依法行政」、「依前例處置」而已。 大家覺得呢? #玉山大火
#陳椒華
#時代力量 圖片出處:https://reurl.cc/0xEm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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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委員 陳椒華
    2021-09-30 12:23 陳椒華委員於交通委員會質詢NCC主委: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3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