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北區國稅局, 桃園市桃園區。 235,588 個讚 · 3,187 人正在談論這個 · 2,556 個打卡次。 image Designed by Freepik http://www.freepik.com/terms_of_use
貼文
【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未設立戶籍之房屋,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案例說明
趙君(單身,無子女)於101年1月購買新北市板橋區之房屋供父母居住,由父母於該屋設立戶籍,趙君因工作因素於桃園租屋居住,戶籍設於桃園租屋處,後因父母年老行動不便,於101年10月立約出售其名下唯一之新北市板橋區房屋,另尋他屋供父母居住。因趙君於持有該房屋期間雖無出租及作營業使用,惟未於該屋設立戶籍,於101年10月立約出售該屋,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相關規定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圖片
留言